耗材大整治 市紀委監委派駐十二組全流程監管
醫藥網2月8日訊
緊盯耗材招標、采購
2月7日,據深圳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官微“廉潔深圳”消息,市紀委監委派駐十二組,緊盯“四個關鍵”,規范醫用耗材采購,該組將深入調研醫用耗材情況,對市醫保局開展專項監督,緊盯關鍵崗位干部選拔、任用,扎實開展廉政審核、任前談話和日常監督;
將推動出臺《深圳市治理高值醫用耗材改革實施方案及有關政策規定》,統籌醫用耗材的、采購等事項,加強對關鍵環節的監督;
對“醫用耗材陽光交易平臺”嵌入監管系統,實現全流程監管;在國家組織集中采購的關鍵節點,督促及時開展我市相關耗材的集中采購。
該份通知指出,耗材采購越規范,尋租空間就越小。市紀委監委派駐第十二紀檢監察組(以下簡稱“派駐十二組”)緊盯關鍵崗位、關鍵環節、關鍵流程、關鍵節點,在推進藥品集團化采購的基礎上,督促市醫保局規范醫用耗材采購,看好醫?;?ldquo;錢袋子”。
派駐十二組負責人說:“以冠脈支架為例,2021年1月起,全市具有此類手術資格且能參與國家集中采購的16家醫療機構,已經全部開始采購質優價廉的冠脈支架,僅此一項全年就將為市民節省資金1.3億元。”下一步,該組將進一步加強對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監督,推動醫療行業風清氣正。
查企業也查代理商
全流程的監管包括產品,也包括參與產品銷售與運輸的人。
2月7日,廣東省藥品交易中心發布《關于開展醫藥失信行為信息報告工作的通知》,消息指出,針對醫藥企業將開展廣東省醫藥企業失信行為信息報告工作。
報告主體包括:參加或委托參加廣東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掛網,以及公立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的非公立醫療機構開展自主采購的醫藥企業(包含藥品生產許可持有人、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產企業、與生產企業具有委托代理關系的經銷企業,以及配送企業)。
其中,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包括境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內代理人。
在報告內容上,通知指出自2020年8月28日起,醫藥企業及其員工、委托代理企業在我省發生《醫藥價格和招采事項目錄清單(2020版)》所列的失信行為,被依法追責或導致行賄對象被依法追責的(含認定違法違規事實但決定不予起訴或處罰的情形),醫藥企業應自法院判決或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自然日)內按要求主動向省平臺提交書面報告。
醫藥企業報告信息應及時、全面、完整、規范,不得瞞報、漏報、不報。對于未主動向省平臺報告失信行為信息的醫藥企業,經查實或經舉報核實的,省平臺將按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對企業進行記錄和處理。
醫藥企業對判決、行政處罰決定提出上訴或者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不影響其按要求向省平臺報告失信行為信息。
重大違規將取消掛網
該份清單包括7項內容:
1.醫藥購銷中,給予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2.取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
3.因自身或相關企業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被依法處罰,不主動糾正涉案產品的不公平高價;
4.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價格過高上漲等違反《價格法》的行為;
5.醫藥企業因不正當價格行為,被醫藥價格主管部門函詢、調查、約談、告誡、檢查,推諉、拒絕、不能充分說明原因或作出虛假承諾的;
6.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擾亂集中采購秩序;
7.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承諾事項、拒絕履行購銷或配送合同。
據悉,上述評價制度適用于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掛網,以及公立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的非公立醫療機構開展的備案采購。只在集中采購市場之外經營的醫藥企業和醫藥產品,不列入評價范圍。
《操作規范》顯示,還將對械企進行失信責任分級處置,失信登記共有“一般”、“中等”、“嚴重”、“特別嚴重”。
其中對于失信等級評定為“嚴重”的醫藥企業,除提醒告誡、提示風險外,應限制或中止該企業涉案藥品或醫用耗材掛網、投標或配送資格,限制或中止期限根據醫藥企業信用修復行為和結果及時調整。
對于失信等級評定為“特別嚴重”的醫藥企業,除提醒告誡、提示風險外,應限制或中止該企業全部和醫用耗材掛網、投標或配送資格,限制或中止期限根據企業信用修復行為和結果及時調整。